[物管快訊]站在物業管理角度如何去理解《物權法》
一、《物權法》公布后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目前心態是什么?首先是業主,一部份業主這樣認為,《物權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物業管理的選聘權歸還給了業主,業主可以實施自我管理,無需通過物業管理公司專業管理。在現階段的實際中,到底會出現什么樣的物業管理市場格局?業主自我管理行得通嗎?歷史往往是現實的一面鏡子。在臺灣,有很多這樣的樓盤。主流的叫做業主自營式的物業管理。業主在選擇物業管理時候可以有多種選擇。業主可以選擇小區里面的退休人員來管理,只有他愿意承擔,只要他可以做電工等物業管理的工作;規模再大一點、復雜一點的也可以找專業人員或者專業機構,這種情況往往是自己選出一個代表,臺灣就叫做管理人代表,他就是自己收費;再復雜就是找專業化的物業管理來管理。專業化物業管理就是當時買樓房的時候沒有管理而應運而產生的,我覺得這個不用擔心,不會回到那樣的一條路的。有專家認為,就目前的狀況而言還是很難操作的,業主一方面擔心開發商直屬的物業管理企業不愿意退出,采取抵御態度,甚至有的開發商撤手不管,造成工程遺留問題積重難返。另一方面又擔心在市場經濟環境條件下,一旦出現個別業主委員會成員利欲熏心,掌控業主委員會后,那就必然侵害業主的利益,這樣對業主利益的損害更大。面對種種維權道路的坎坷,業主如何選聘管理人,實在是進退維谷,左右為難。其次,是物業管理企業的心態:一方面懼怕業主高舉物權法旗幟,動輒就用《物權法》的條款來威脅物業管理企業,要求物業管理企業做出種種不切實際的承諾和要求,迫使物業服務工作越來越難做,喪失了做好物業服務的信心,迷失了物業服務的方向。另一方面又擔心失去物業管理市場的份額,經濟效益受損,冒然采取大幅度人財收縮手法,導致服務水平明顯下降。面對物業管理市場中服務供求關系的矛盾而出現的兩難選擇,最終迫使物業管理企業陷入困境。 二、 《物權法》給物業管理行業帶來什么困惑?其實《物權法》明確了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定位。同時,對不動產的登記、物權的保護,物業所有者的權力義務以及共有界定做出較為明確規定而言。應當說,《物權法》為業主依法維權提供了制度和法律的保障,有利于規范物業管理各主體的關系以及相應的權利義務,有利于化解物業管理目前的矛盾和糾紛。但問題是:第一、物權法是以法律的形式總結、深化和升華物業管理相關法規,規制物業管理各方關系,但不能解決物業管理市場機制的問題,舊有的問題依然存在。第二、物權法必將帶來物業管理模式和市場環境的變革,這種變革不可避免地引發物業管理行業的震蕩,形成新的業務調整和資源整合,物業管理交換各方必然需要在法律框架重新調整各自的關系。第三、從歷史的經驗來看,一個新的法規出臺需要一個較長學習過程,要把物權法有關原義的準確理解和實際使用,對業主和管理人來說,都是擺在我們面前一個現實而迫切解決的問題。 三、 結合《物權法》和現行物業管理相關法規來看中國物業管理綜合分析物權法和現行物業管理相關法規,結合中國物業管理產生發展過程,我們不難發現,中國物業管理是我國住房制度和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單位的后勤體制改革的產物,也就是說在政府政策的指導、引領之下不斷發展。深層次而言,中國物業管理是超時代的產物,而非完全是市場需求的自然衍生物。物業管理在缺乏堅實市場基礎的條件下,市場形態必然出現發育不均衡,需求疲軟,信息不對稱、專業知識和交換主體法律地位不對等的問題。物業管理市場機制的匱乏和不健全使得中國物業管理在高速發展的同時,始終伴隨著誤解、責難和排斥,在我國的很多不發達地區,仍未形成真正物業管理市場。物業管理行業發展矛盾重重,投訴居高不下,以致形成“政府主導、企業推動、業主被動”的尷尬局面。長期以來,政府雖然調動了大量的行政資源進行協調管理,但事倍功半,以致捉襟見肘,并未從根本解決問題。據統計,物業管理糾紛類型一般分為有五類,一是開發商遺留問題造成的糾紛,占糾紛總量的80%;二、是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之間的糾紛,占糾紛總量的10%;三是業主和業主之間因相鄰權發生的糾紛,如業主膨脹自己專有部分的專有權,只強調享有的權利,而不講應履行的義務,與別人的權利發生沖突;四、是業主和業組織之間的糾紛,部分業主委員會成員為了自己私利獨立行使權利,侵害全體業主利益;五、是業主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而發生的糾紛。在實踐中,物權法對物業管理方面的規定,只是原則性的,不能解決物業管理當中所有的問題。一般而言,相鄰關系通過物權法規定及法通則的規定進行調整。業主之間的關系,通過物權法有關建筑物區分所有制度進行調整,而業主與物業服務業之間的糾紛,多通過《物業管理條例》進行調整?!段飿I管理條例》與物權法規定不相一致的,按照物權法規定進行解釋。所以短時間內,僅僅依靠一本《物權法》,想一下子全部界定業主相關產權、物權和解決物業管理活動中實際上存在問題,還是有欠缺的,需要一個融會貫通的時期, 乃至各地方根據本土實際情況制定相應配套物業管理規章和細則,來維護產權人合法利益,有效地推動物業管理行業健康發展。 四、 正確理解《物權法》是指導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共同發展的基礎不管是業主還是物業管理企業,我們絕不能因為物權法規定了財產不可侵犯就認為憲法確立了不平等保護原則。我國憲法規定,我們國家目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實行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這是憲法對基本經濟制度準確的表述,所以落腳點是在“共同發展”幾個字上,怎能讓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一起共同發展?前提就是必須要實行平等保護,平等保護是物權法的基本精神。假如說只保護某一方,歧視對方,那就不可能有平等和共同發展的基礎。比如:在擬定物業管理收費標準問題,應以本社區的配套設施設備和服務項目、服務水平以及市場物價比例等方面來合理定價,不能盲目性采取降價或抬高價來衡量物業管理水平。在現實物業管理服務中,一方面業主要進行維權活動,另一面物業管理企業要經營服務,各有所圖。怎樣才能達到雙方利益平衡、共存共贏的局面?彼此雙方都應站在同一起跑線上平等競爭,適用同等的法律規則,并承擔同樣的法律責任。所以我們認為要共同發展關鍵在于平時雙方相互溝通,相互理解的對待,才是根本解除糾紛問題的有效辦法。物權法的意義不僅在于使物有所屬、物有所歸、物盡其用,更在于賦予所有市場主體以平等的法律地位與參與市場競爭的機遇。物業管理企業要在市場沖擊中經受全體業主的考驗,必須認真學習《物權法》,深刻領會其立法本義,規范物業管理行為,要清楚明白“物業管理怎樣練成的”,那就是要注重企業管理、人文服務、社區文化等方面提高,打造物業管理品牌,在市場的打拼,靠的是自己的知本、文化、優質服務去贏得業主和客戶的信任,以達到業主或相關單位共贏的目標,真正體現物權法立法理念上的最大特色,平等地保護業主和物業管理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共存共榮,朝著共建和諧社區、和諧社會,實現國計民生理想的坦途前進,逆潮流而動的傳統格局堅冰必將打破,陽光明媚的物業管理的第二春必將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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